12月14日,12名劳动者在安康中院行政庭法官的调解下,从某管理公司领取了每人10000元的补偿费用。
2019年1月,该12名劳动者在某管理公司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合同到期后,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审理,法院判决由某管理公司向每名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一万余元,公司不服上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庭前针对上诉请求,对12名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工作情况等进行核对分类、初步统计。庭审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诉辩意见,准确归纳总结争议焦点,并引导双方井然有序地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总结陈述。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因双方诉求差距较大,调解之初并不顺利,当事人对立情绪比较激烈。承办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再次认真核对每一名劳动者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和工龄情况,在此基础上分别与公司、劳动者进行了入情入理的释法调解,一方面从时间、金钱、精力等诉讼成本为切入口,帮助劳动者分析预期可能的诉讼结果,另一方面积极与公司沟通,从企业形象出发,希望他们克服经营困难的现实情况,主动担负起企业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从长远考虑,尽快解决此次纠纷。
经过多轮线上与线下调解,该公司深刻理解劳动者的处境,劳动者也将心比心、主动让步。最终,12名劳动者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管理公司分别给付12名劳动者每人10000元补偿费用且当即履行完毕。至此,这12起劳动争议得以成功化解。(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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