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安康市人民政府 >安康政法网>法治安康

羊肉泡里添加“罂粟壳”!安康一家泡馍店家获刑罚!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1-12-15 17:27

天气渐冷,正适合来一碗热气腾腾的羊肉泡馍,然而,一店家却为提升口感、招揽生意,竟然在羊肉汤中添加罂粟果。日前,岚皋法院对这起案件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龚某某与其妻李某(另案处理)在岚皋县共同经营一家羊肉泡馍店,龚某某负责后厨制作、熬制羊肉汤,李某负责前台收银结算。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龚某某从一位上门推销花椒的人手中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袋罂粟果,并将罂粟果藏匿于其租住的房屋内。后龚某某在熬制羊肉汤过程中偶尔添加罂粟果用于增香、提味。

2021年5月至8月,因其羊肉泡生意清淡,龚某某便持续在熬制羊肉汤过程中添加1-2颗罂粟果,并用添加罂粟果熬制的羊肉汤制成羊肉泡予以销售获利。2021年8月10日,岚皋县公安局在龚某某租住的房屋及其经营的店内依法搜查、扣押罂粟果共计588.32克。经鉴定,扣押的罂粟果种子未灭活,罂粟种子重量合计为294.54克,该店非法经营收入至少17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罂粟壳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某某所犯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龚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175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龚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岚皋县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向公益诉讼起诉人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7500元。(马小松 刘玉漫)

文章录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