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的一起盗掘古墓葬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案判决已生效,四名被告人已交付执行,其中被告人王某、吴某已向法院缴纳了罚金及墓葬修复费用。
原来,2020年4月至2022年8月期间,在薛某、柴某(此二人另案处理)的召集、指挥下,被告人王某、范某、吴某、拓某分别结伙在陕西省吴起县、清涧县境内使用铁锹、探条等工具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清代古墓葬1座,清代以前古墓葬5座。其中,王某参与盗掘古墓葬3次,范某、拓某、吴某分别参与盗掘古墓葬2次。四名被告人将盗得的玉器、绿松石等物品予以出售获利,共计人民币80000元。
11月17日,安铁法院赴榆林市对这起盗掘古墓葬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范某、吴某、拓某六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0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四名被告人同时承担赔偿墓葬修复费用共计20700元。
安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范某、吴某、拓某明知其所盗墓葬为古墓葬,为获取古墓葬中的文物,牟取非法利益而结伙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系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在他人的召集、指挥下参与盗掘古墓葬,在共同犯罪中分别负责探墓、挖墓、望风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范某、吴某、拓某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的盗掘行为对古墓葬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严重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判令四人赔偿墓葬修复费用。
(撰稿:王正菲 刘鸯)
(来源:西部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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