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生活中,婚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找他人借款是常有的事儿,此时“被负债”的另一方有可能会成为“冤大头”。那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这债,该还不该还?
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紫阳县高桥镇的赵某多次向钱某借款。后经双方结算,赵某向钱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钱某现金叁拾捌万叁仟玖佰元(¥383900.00元)。借款人:赵某。”2022年8月,钱某将赵某及其妻子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赵某与钱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赵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对钱某要求赵某妻子就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要求,法院认为,一方面,虽然案涉借款发生在赵某与其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条上的“借款人”处仅有赵某的签名,并无赵某妻子本人的签名,赵某妻子事后也未对案涉的借款进行追认,不能推断赵某妻子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钱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的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也不足以证明赵某与赵某妻子对案涉的民间借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故认定案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紫阳法院判决赵某偿还钱某借款383900元及利息,驳回钱某要求赵某妻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事后其配偶未追认,且借款未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出借人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谢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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