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你年事已高,身患疾病,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本院决定对你从宽判处。现在对你进行法庭教育,你也必须汲取教训,在缓刑考验期间要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积极接受改造,重新做人……”7月18日,白河法院巡回至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法庭上,承办法官语重心长地对被告人周某说。
2022年10月22日,周某驾驶无牌三轮轻便摩托车,无偿搭乘郭某,在行驶过程中撞至路边铁质防护栏后侧翻,致其本人和郭某均受伤。案发后,周某驾驶该车逃逸,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周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周某受伤后行动不便、生活无法自理,白河法院受案后遂决定巡回至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引导控辩双方开展调查、辩论等庭审活动,周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庭审结束后,法庭还征求了当地基层组织对裁判的意见和建议。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周某构成坦白,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应依法从宽处理。白河法院遂当庭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驾驶机动车。
(撰稿:罗琰子)
(来源:安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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