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案的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诉,徐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徐某某在湖北随县老家自制“药膏”等药品,自2020年8月9日至15日,连续在茅坪集镇街上摆放印有包治关节炎等疾病的宣传单及自制“药膏”,通过摆地摊、提供药品、上门服务等形式向村民售卖,获利5000余元。多位患有关节炎等疾病的老年村民购买其“药品”,使用后发现上当遂报警。经鉴定,徐某某所售卖的“药品”为假药。徐某某曾在2015年就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但其不思悔改,重操旧业,此次涉嫌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白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法院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食品药品安全关乎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容不得半点马虎,白河县人民检察院始终以“四个最严”的要求,从严从快打击危害人民群众食品、药品案件,守护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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