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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公共场所滑倒受伤害,谁的责任?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3-03-13 17:52

3月9日,安康市汉滨区法院调解一起因公共场所管理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使路人滑倒导致受伤的案件,游客最终获赔9万元。

2022年1月27日,安徽省的张霞(化名)在安康一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期间,由于当天正是下雨天,服务区地面严重湿滑导致张霞不慎滑倒受伤,经鉴定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而该场所管理方未对湿滑路面及时清理水渍、铺设防滑设施、设置警示牌,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后因多次协商无果,游客张霞向法院提起诉讼。我院在受理该案后,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期间经历了追加当事人、两次司法鉴定、现场勘察等,并及时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2023年3月9日,在法官于法、于情、于理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万元的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至此案件圆满调解,双方握手言和,均对法官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表示,上述主体对其经营、管理、组织的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也可以最小的成本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需要注意的是,安全保障义务体现法律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一道“护身符”,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并非所有在公共场所受到的伤害都会得到赔偿,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陈扬杰  孙元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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