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发布了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据了解,近年来,安铁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381件。此次发布的12件典型案例涵盖秦岭重点流域保护、环境污染治理、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等领域,涉及范围广、类型多样、针对性强,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助推依法行政、增强法治教育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被告人刘某伟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一起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生态资源损害适用民法典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典型案例,拓展了刑事附带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路径,对警示和提醒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被告某旅游公司、被告人何某等4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立足农村耕地保护实际,对非法占用耕地等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土地的一种有效途径,体现了环境司法保护理念和精神。
被告人柯某友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柯某记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该案依法对非法采伐、出售私人所有百年古树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治,为古树名木撑起法律保护伞,对保护林业资源和生态平衡起到了示范作用。
被告人敖某苗、刘某、袁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以刑事惩戒和民事赔偿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对守护长江生态、引导群众树立禁渔意识和保护水生物多样性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被告人屈某等6人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该案屈某等6名被告人在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的企业购买野生动物并制作成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此案警示广大群众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定要恪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案。该案是陕西首例引入“碳汇”补偿方式开展生态修复的滥伐林木刑事案件。案件的审理及正面宣传向公众普及了生态保护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某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该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制止并恢复被破坏的环境资源。判决生效后,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多次实地勘查回访,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判决内容,确保生态修复落实到位。
原告某陕西生物科技公司诉被告某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该案中,原告企业环保意识淡薄,污染治理措施不到位,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最终受到行政处罚。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支持环保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和合理裁量行为,有利于警示排污企业自我约束,提高企业环境保护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原告镇坪县某矿业公司诉某县自然资源局采矿许可证注销案。该案裁判文书荣获2021年度陕西省优秀裁判文书奖。该案对全省行政机关在作出环境资源类许可类监管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审查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某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未履行河道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该案在判决生效后,经法院督促,某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全面清理了河道中堆放的弃渣,恢复了河道原貌,行洪安全得以保障。
原告平利县某大鲵养殖场与被告某工程公司、陕西某保险公司、安徽某保险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该案的审理,给相关企业以警示,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企业还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同共进。
原告镇坪县某渔业公司与被告镇坪某水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水电企业在排水同时应考虑水资源利用、对上下游的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诸多因素。该案的审理,保护了原告企业的合法利益,对库区水电企业规范排水管理工作起到警示教育和价值引导作用。(张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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