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紫阳县红椿镇余某因土地界限问题到同村村民蒲某家理论。余某说明来意后,因言语不和与蒲某的妻子发生争执。蒲某听到争执随即来到猪圈旁,参与与余某的争执。争执过程中,蒲某用烟袋锅和木棒打击余某头部,余某被打后从衣服口袋中掏出一把螺丝刀准备反击蒲某,蒲某儿子见状上前阻拦,余某随即用螺丝刀朝蒲某儿子面部乱戳乱划,造成其左眼和面部受伤。经鉴定,蒲某儿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紫阳法院审理认为,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蒲某儿子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蒲某儿子损失,取得蒲某一家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最终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提醒:发生纠纷,引发冲突,大大出手,带来的不是一时的热血畅快,而是对被害人故意造成伤害后的经济赔偿以及刑事处罚,所以小不忍则乱大谋,退一步海阔天空,君子动口不动手,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矛盾时,多忍让,好好沟通,莫用拳脚功夫代替语言发声。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郭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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