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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没了”,是否意味着“人死债消”?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2-05-10 17:10

近日,紫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陈某与邱某原系儿女亲家,邱某生前从事铝合金门窗制作生意,生意不算红火,但也能勉强维持家庭生活。不料,2018年12月,邱某在家中休息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家里亲戚帮忙料理了后事没多久,邱某的亲家陈某便拿着借条要债上门。

原来,2013年4月邱某生前曾向陈某借款5万元用于在外投资矿场尚未归还,因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陈某一纸诉状将邱某的妻子钟某和女儿诉至紫阳法院,要求他们偿还上述借款。没想到,开庭当日,邱某的妻子钟某和女儿均向法院出具放弃继承声明书,辩称没有义务承担逝者生前的未偿之债。

紫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的妻子钟某和女儿作为邱某亲属,仍负有对邱某遗产管理保护之义务,不得以自身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遗产减值、毁损、灭失。邱某已死亡,女儿放弃继承父亲生前遗产,那么就无需对邱某生前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钟某作为邱某妻子,即使放弃了继承,也应对邱某生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承担责任。故紫阳法院判决钟某对邱某生前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在经济交往活动中,如债务人死亡,其债务不会消失,留下的遗产,无论遗产继承者是谁,都有义务偿还债务,如果遗产的价值不够还款,继承者没有义务偿还不足部分。在夫妻关系中,若该合法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若属于个人债务,由配偶以继承的遗产为限进行偿还。(王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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