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向某与陈某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经旬阳市人民法院再审查明事实后,调解结案,双方民事纠纷得到解决。
2012年,陈某因资金周转,从向某处借款25万元,约定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向某遂实际支付借款19.8万元。此后,因陈某未能及时还款,向某把逾期利息记入本金,要求陈某重新出具30万元借据,借款期限1年、年利息10万元。2015年,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陈某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某偿还向某借款28.5万元及利息。
旬阳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专项检查中发现,该案民事判决有误,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经调阅相关卷宗、询问案件当事人,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存在“砍头息”的情形,法院未查明实际借款数额,且在诉讼过程中,向某隐瞒陈某已偿还8万余元借款的事实,涉嫌虚假诉讼,其行为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了司法秩序、减损了司法权威,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随后,旬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后裁定再审,并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事实,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双方均认可陈某不再偿还债务。
据了解,自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活动开展以来,旬阳市人民检察院将能动监督理念贯穿办案全过程,从“等米下锅”到主动出击、从“对案监督”到一查到底、从“单打独斗”到各方联动、从“弱项短板”到全面提升,办理了安康市检察系统首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坚决遏制了打假官司现象,维护了司法权威。(陈洪钧 欧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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