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以保障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下称“系统”)规范、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据了解,《办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而制定。《办法》共13章79条。除总则附则外,《办法》专章规定了信息填录、文书制作、网上业务流转、网上业务监管、网上统计管理、对外信息查询管理、电子签章管理、系统保密管理等。
《办法》提出了检察机关使用系统的四个原则:统一配置原则,全员、全面、全程应用原则,规范、高效原则,安全保密原则。《办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各部门对系统应承担的职责:案管部门是系统使用管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是本部门业务子系统的使用管理部门;技术信息部门是系统技术主管部门;办公室是系统保密、电子签章的主管部门;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是系统的经费和装备主管部门。
《办法》规定,信息填录要准确、规范、同步、完整,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已经录入的案件、线索等。《办法》明确了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副检察长、其他院领导,业务部门、案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检察人员享有的业务办理、信息查询等系统使用权限范围。
依据《办法》,系统使用情况应纳入各级检察机关以及各部门及其人员的绩效考核;在使用系统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生执法过错或者违法违纪、失密泄密行为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据悉,《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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