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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男方索要离婚补偿是否获支持?

作者: 文章来源:安康日报 更新时间:2024-11-06 10:57

平利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离婚案件,经调解双方和平分手,原告当庭支付被告部分补偿款,家庭矛盾依法得到化解。

据悉,原告小丽与被告小东于201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原告小丽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女,被告小东系初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既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

2019年初,夫妻二人外出在不同地方务工,长期两地分居。2019年至2021年,小东多次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给小丽打款共计15万余元。2023年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长期分居感情不和为由,要求与小东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24年9月小丽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小东同意离婚,但要求小丽返还长期分居期间给付的现金并赔偿损失。

法官审理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是彼此之间幸福的郑重承诺和终身托付,双方均应付出心血认真经营并承担家庭责任,共同面对问题解决矛盾营造良好的夫妻感情。为了家庭更加幸福,夯实家庭的经济基础,原、被告常年外出务工,聚少离多,双方在生活中产生了矛盾和隔阂,缺乏有效沟通,导致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后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但在此期间,被告仍多次打款给原告帮助其养育子女,承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原告请求补偿,原告也应当给予补偿。对于被告的担当行为,法院应当予以肯定支持。基于夫妻关系尚未解除,被告在婚内给原告打款,仍属于夫妻内部事务,被告以长期分居为由要求原告返还15万余元打款于法无据。

最终,在法官协调和原、被告二人和解下,由原告支付被告部分补偿款,二人和平分手。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通讯员 骆兴云 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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