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摩托车时,遇前方货车停车,自己刹车不当摔倒。本想索赔,却把自己送上了法庭!
2024年3月8日晚,紫阳瓦庙镇唐某在庙坝村安置点租住房喝了约4两劲酒(自述),接朋友电话,获悉有外出务工机会,立即驾驶二轮摩托车(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回家,沿毛瓦路往瓦房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毛瓦路白河口附近,见前方货车停车,唐某刹车操作不当摔倒,脸部擦伤。起身后,唐某与货车司机论理,欲追究货车停车不当责任,货车司机见他酒气熏天,遂报警。经民警现场对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4毫克/100毫升”,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35.1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紫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5.1毫克/100毫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紫阳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通讯员 陈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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