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法律依据吗?近日,白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2018年10月,王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并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2022年6月,王某因病去世,张某找到王某的妻子李丽及儿子王华、王兴协商还款事宜。三人均称对借款不知情,王某无遗产可继承,三人也均不继承王某遗产,无须替王某还款。张某却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遂将王某妻子及两子诉至白河法院。诉讼中,王某妻子李丽及王华、王兴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但审理中法院查明,次子王兴在父亲去世后将其账户余额9800元悉数取出,并称该款用于办理其父亲王某丧葬事宜支出。
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纠纷,因王某死亡导致其无法直接履行债务而引发的被继承人是否承担清偿义务的纠纷,故本案应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李丽、王华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已出具书面声明,明确表示放弃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依据上述规定,李丽及王华对王某生前的个人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王兴在王某死亡后数次自王某的银行账户中转出9800元,其行为表示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故王兴书面放弃继承无效。因该存款属于王某、李丽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析出一半为李丽的财产,剩余4900元系王某遗产。王兴转出款项中的4900元属于其继承父亲王某的遗产,应当在4900元范围内对王某生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欠张某借款本金5万元,王兴在继承王某遗产4900元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王某的债务。
法官说法
继承权放弃是继承人自愿处分其继承权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不影响继承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有效。本案中,王兴虽然表示放弃继承父亲王某的遗产,但却在王某去世后从王某账户中取款,实际继承了王某的遗产,故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中的“法定义务”,是指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等义务。王兴称取款用作父亲的丧葬事宜,法院审理认为,作为王某的儿子,为父亲办理丧葬事宜系王兴的法定义务,应以自己的财产履行该法定义务,若因其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该法定义务,放弃继承行为亦无效。遂作出前述判决。(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通讯员 徐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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