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裴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该案适用速裁程序,由汉滨区法院院长刘染华独任审理,汉滨区检察院检察长屈绳忠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2月23日,被告人裴某某驾驶普通客车沿安康市高新区高新大道行驶至高新区总部城门前路段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周某某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裴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12月24日,被害人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裴某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救治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公诉意见和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可适用缓刑。为此,汉滨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撰稿:张惠萍 刘华渝)
(来源:西部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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