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徽高悬,桌牌有序摆放,庭审设备一一架设,一个简易的巡回法庭便搭建成功。近日,紫阳县蒿坪镇蒿坪村8个村民小组组长及20余名村民闻讯参与庭审旁听。
朱某住紫阳县蒿坪镇蒿坪村七组,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8月1日被行政罚款1000元。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27日23时许,朱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自蒿坪镇北环路口出发驶往蒿坪村方向,途中与邱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刮擦,造成朱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邱某报警,朱某在现场等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朱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212.3mg/100ml,属醉酒。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合议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朱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不思悔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朱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从重处罚。朱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综上所述,紫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上缴国库。宣判结束后,朱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刑事审判庭庭长樊富全结合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以及危险驾驶造成的公共安全危害、法律后果进行以案释法,用“案中人”警示“案外人”,为现场参加旁听的群众和村委会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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