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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借条起诉,为何被紫阳法院驳回?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4-04-10 17:24

有借条就一定能打赢官司吗?实际上并非绝对,男子手持借条来起诉,却被法院驳回。这是怎么回事?

2018年3月,紫阳县双桥镇小贾经岳母介绍认识了界岭镇郑某,郑某以自己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小贾借款50000元并向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郑某借到小贾现金50000元,利息按一分五厘计算,定期一年,到期还本付息。2019年12月,郑某向小贾岳母银行账户转款20000元;2021年12月,郑某向小贾岳母银行账户转款12020元;2020年10月,郑某向小贾岳母转款3000元;2021年10月,郑某向小贾岳母转款4880元。

2022年农历2月,小贾岳母去世。后小贾一纸诉状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称自己仅收到岳母向其转账2000元,要求郑某偿还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郑某辩称,本案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小贾的诉讼请求。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郑某向小贾出具借条的日期为2018年3月25日,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即小贾自2019年3月25日起便可向郑某主张债权。

庭审中,小贾提交了2021年10月5日郑某向自己岳母微信转款2000元的凭证,并陈述自己岳母向其支付了2000元,认为郑某向其履行过还款义务,但小贾未提交证据证明收到该笔钱款,且小贾并非微信转款交易的相对方,小贾提交的转款凭证尚不能证明郑某直接向小贾履行过还款义务,小贾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在有效诉讼时效期间内即2022年3月25日前,有通过向郑某催收或者其他途径主张权利等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小贾在本案中的债权依法已因其自身的消极追偿行为而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由此致使本案债权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郑某辩称本案诉讼时效已经超过的辩解理由成立,2023年6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小贾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贾不服,上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23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小贾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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