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汉滨区被执行人胡某因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被汉滨区法院司法拘留,胡某的家属贾某赶到法院,交清了执行款。
李某与胡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令由被告胡某向原告李某支付下欠工程款6.968万元,被告胡某逾期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承办人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传唤李某与胡某到执行局,组织双方进行协商,经过长时间的调解,李某同意胡某限期支付5万元,其余部分予以放弃。但履行期限届满后,胡某又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李某申请恢复执行,3月28日承办人通知被执行人胡某到执行局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相应义务,而被执行人胡某对承办人的劝解不予理睬,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并以言语威胁办案干警。最终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胡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被执行人胡某送拘。迫于法院强大的执行威慑力,次日,被执行人胡某的家属贾某找到承办人,履行了和解协议确定相应义务,被执行人胡某也得到了提前释放,该案执行完毕。
执行工作是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最后一公里”。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该院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利用各类时间节点和契机,持续高位推进案件执行,始终保持执行力度不减、干劲不松。
(撰稿:李增辉)
(来源:安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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