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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举债,女方婚后签字,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4-01-25 14:37

有些人的债务是结婚前欠下,婚后进行偿还。那么,婚前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请看紫阳法院的判例。

2018年4元,老张向贾某某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后老张又向贾某某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同日贾某某向老张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老张30万元,按月利率2分每月结算”。同年8月,老张又向贾某某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借款后,贾某某于2019年10月向老张偿还2万元,2019年12月向老张偿还7万元。2020年10月,贾某某及其妻子甄某某与老张通过结算后向老张出具借条两张,一张载明“今借到老张现金33万元”,一张载明“今借到老张现金10.8万元”,甄某某在借条上签名。此后,贾某某于2022年6月向老张支付1.5万元,2023年3月支付1万元。

后因双方发生纠纷,老张将贾某某和甄某某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其借款本息合计51.2468万元。贾某某辩称,首先,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出具借条的钱是合伙承包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的投资入股款。其次,甄某某与其于2018年6月4日登记结婚,在2018年4月28日借款之后,故本案借款属于其个人债务,事后甄某某签名的两张借条均属无效。甄某某婚后一直在老家带孩子,从不参与其在外务工事宜,本案款项无论是合伙还是借款,均与甄某某无关。

紫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提供借条、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民间借贷关系,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贾某某提出双方之间系合伙承包工程的投资入股,不属于借贷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与案件事实及证据相悖,不应予以采信。

对于甄某某是否应承担借款人责任,贾某某向老张借款,经双方当事人结算,甄某某自愿在结算后形成的借据上签名,属于甄某某对其丈夫贾某某向老张借款的追认,依法应当认定该借款系贾某某和甄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贾某某与甄某某应向老张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经计算,老张支付的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共计应为39.0491万元。

综上所述,2023年6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贾某某与甄某某向老张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9.0491万元。

一审判决后,贾某某与甄某某不服,上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贾某某与甄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撰稿:唐燕

来源:安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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