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双方应根据调解协议,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但有些当事人意志不坚定,调解成功后在“履行”和“反悔”中反复徘徊。法院会怎么办呢?
2022年7月,紫阳县洄水镇某村老赵乘村民老钱不在家,将老钱承包田里的茶园约0.8亩砍伐破坏,并占为己有用于关押牲畜。后经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就老赵损坏老钱茶园里的茶树幼苗一事达成了赔偿协议,双方约定老赵于2023年6月底向老钱支付茶树赔偿款3000元,老赵并于当日向老钱出具了欠条。付款期限届满后,老钱持欠条多次向老赵索要欠款,老赵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故老钱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老赵偿还其欠款3000元。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老赵损坏了老钱的茶园,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了茶树赔偿款金额,同时老赵向老钱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欠款给付时间,因此,老赵应按约向老钱支付茶树赔偿款,现老赵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属于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于是,紫阳法院判决老赵向老钱给付赔偿款3000元。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签订调解协议后反悔再起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在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签订调解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或有失公平等情况下,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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