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房、没车、没存款,个人购买的保险能不能被强制执行?
2022年6月,紫阳法院受理了甄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紫阳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孩子由贾某某抚养教育,婚后双方共同修建的房屋一栋全部归贾某某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外债由贾某某负责偿还;甄某某给予贾某某经济补偿、小孩抚养费等共计5万元,于2022年6月前给付2万元,下余3万元于2022年12月前付清。该笔款项到期后,甄某某仅支付2万元,下余3万元一直未支付,故贾某某于2023年向紫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甄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甄某某表示自己暂时没有还款能力。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甄某某名下的房产、车辆、网络资金、银行账户、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甄某某名下没有房产也没有车辆,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账户余额仅有3000余元,与本案执行标的金额相差甚远。
就在执行即将陷入困境时,细心的执行法官在查看保险反馈信息时,发现甄某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有分红型保险。立即前往保险公司申请协助查询其名下保险情况,了解到其购买的分红型保险满足被执行的条件后,执行法官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将被执行人甄某某名下保险进行冻结,并通知甄某某回来处理保险事宜,否则法院将强制提取该保险现金价值,但甄某某一直声称在外务工没有时间回来,法院便依职权提取了该保险的现金价值8.8万余元,将其中的3万元兑付给贾某某,剩余金额全部退还给甄某某,并将其金融账户解除冻结,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随着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完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证券、房屋、车辆、保险均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全方位的查控,人身保险不是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避风港。因此,想通过购买保险宣称无钱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采取解除保险合同、退保等方式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仍会被人民法院强制扣划并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撰稿:康丹)
(来源:安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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