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们是天真烂漫的“小天使”,但有时也是令人头疼的“熊孩子”。
2023年2月,安康市紫阳县城关镇小华(时年11岁)等人在某小区负一楼处将酒精放置地上用打火机点燃模仿做实验,同班同学小明围观时用脚踢在了正在燃烧的酒精瓶上,致使瓶内酒精洒在了小华脸上,造成小华面部大面积烧伤。小华母亲得知情况后,紧急将小华送至安康市中心医院救治,经该院诊断:事故致使小华头面部被火焰烧伤,进行了植皮手术,住院治疗9天。后小华于2023年5月经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事故发生后,小华父母找小明一家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将小明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小明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48000元。小明父母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并辩称,给孩子小明购买了监护人责任险,小华的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按保险约定进行赔偿后,不足的部分可以承担。
紫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件材料,并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释明小华、小明的父母对孩子的受伤均未尽到提醒和安全教育义务。经电话沟通,承办法官了解到保险公司对于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异议,而对小华主张部分赔偿数额有异议。经承办法官再三组织调解,小华母亲同意保险公司向孩子小华支付理赔款26700元,小明父母当庭赔偿8000元。至此,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撰稿:王节)
(来源:西部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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