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紫阳县蒿坪镇张某在某科技公司网站上借款44000元,约定分36期偿还。张某在偿还1222.22元贷款后,未按约定偿还下余款项。后该科技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安康某文化公司,该文化公司向张某多次催要未果,故向紫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下余全部款项。
紫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向张某送达起诉状时,张某辩称自己根本没有在某科技公司网站上借过钱,诉状上被告的电话号码也不是自己的。承办法官向张某表明诉状上的电话是空号,并不影响其在某科技网站上借款的事实,当场向其出示了证据,包括张某签订的《个人电子签章授权委托书》《借款协议》《信息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及某科技公司和安康某文化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张某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再狡辩,表示希望法院调解处理。后经紫阳法院组织调解,张某与安康某文化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自2023年8月起每月向该文化公司偿还借款800元,直至借款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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