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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庭审开到案发地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3-07-31 18:02

    “考虑到你年事已高,身患疾病,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本院决定对你从宽判处。现在对你进行法庭教育,你必须汲取教训,今后要遵守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间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积极接受改造,重新做人……”7月18日,白河县人民法院到案发地巡回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在法庭上,承办法官语重心长地对被告人周某说道。

  2022年10月22日,周某驾驶无牌三轮轻便摩托车,无偿搭乘郭某,在行驶过程中撞至路边铁质防护栏后侧翻,致其本人和郭某均受伤。案发后,周某驾车逃逸,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周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周某受伤后行动不便、生活无法自理,白河县法院受案后决定至案发地巡回公开审理该案。庭审中,承办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引导控辩双方开展调查、辩论等庭审活动。周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庭审结束后,法庭还征求了当地基层组织对裁判的意见和建议。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周某构成坦白,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应依法从宽处理。白河县法院遂当庭判决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驾驶机动车。

(撰稿:陈洪钧 罗琰子)

(来源:西部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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