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康中院民一庭收到当事人张某赠送一面写有“倾力调解促公正 依法高效护营商”的锦旗,这是在二审适用独任制程序调解的一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收到调解书后义务人到法院履行了协议确定内容。
2021年11月2日,某机械公司的天泵在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因左前方支撑腿下陷发生侧翻,砸中张某在现场作业的吊车,导致吊车损坏。保险公司仅承担吊车的修理费,对吊车修理期间的其他财产损失8万元拒赔。张某以保险公司和机械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独任审理后判决机械公司承担张某财产损失4.8万余元。机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承办法官经过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独任制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是为本地建筑行业提供机械设备的商事主体,可能还会有合作契机,遂采取“背靠背”方式反复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给付期限届满后承办法官又及时跟进、督促机械公司履行义务。
(撰稿:吴妤彤)
(来源:西部法制报)
主办:中共安康市委政法委员会
联系电话:0915-3287561 电子信箱:akzfw@163.com 备案编号:陕ICP备1101099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