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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中院“调解+执行”巧妙化解司法纠纷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3-07-11 17:36

近日安康中院刑一庭充分利用“调解+执行”模式使案件审理、调解、执行一步到位。

2021年12月吴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十字路口与某环卫公司员工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吴某某被送医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吴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某环卫公司、刘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4万余元。一审程序中经吴某某申请某环卫公司所有的肇事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范畴的摩托车。原审法院采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决某环卫公司赔偿吴某某各项经济损失7万余元。宣判后吴某某提出上诉请求依法认定刘某负案涉事故主要责任某环卫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承办法官阅卷后认为从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分析破解纠纷关键在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问题。鉴于一审中肇事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范畴据以认定案涉车辆属性的证据发生变化同时考虑到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工作的专业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承办法官多次与公安交警部门联系就诉讼中的新情况进行了沟通反馈。公安交警部门高度重视复审案卷材料后依法重新认定吴某某与刘某某均负同等责任。6月27日承办法官在前期多次电话调解基础上组织各方当事人现场达成一致意见某环卫公司赔偿吴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3万元并督促某环卫公司当即履行赔偿义务5万元对剩余8万元约定在30日内履行完毕。

2021年7月杨某某驾驶轻型货车由辅道右转弯驶入主道时与孙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剐蹭后二轮摩托车窜入公路内侧排水沟中致孙某某及后乘人员受伤、两车受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孙某某被送医治疗支出医疗费10余万元。2022年7月经鉴定孙某某伤残程度为五级同年8月孙某某因其他事故意外身亡。杨某某所有的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孙某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请求杨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6万余元。原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法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46万元不足部分由杨某某继续赔偿25万余元。宣判后杨某某、保险公司均上诉主要对案涉事故责任认定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项目提出异议。经过庭前阅卷承办法官发现对于此类案件中伤残赔偿金如何计算审判实务中存在分歧立足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将促成调解、及时履行作为二审终极目标。庭审中重点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庭后合议庭法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多次释明法理并结合卷宗材料详细讲解了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依据分析了各方诉讼风险逐步缩小意见分歧后持续跟进民事调解最终杨某某与孙某某近亲属就保险责任之外的赔偿部分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承办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现场调解确定由杨某某一次性赔偿孙某某近亲属17万元全部给付义务当即履行完毕保险公司也表示息诉服判尽快支付赔偿款全案矛盾彻底化解各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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