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乘坐李某驾驶的车辆,途中与王某驾驶的自卸低速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因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若干。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王某无责任。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将李某、王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平利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经审理,法院判决由被告王某的保险公司赔偿张某19800元,由被告李某赔偿张某2715元。
案件审理中,王某多次强调自己无责,对判决自己的保险公司赔偿刘某19800元感到无法理解。
对此,法官的解释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交强险是一项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全国收费统一,责任限额统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一旦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因此交强险也具备无责赔偿的特征,旨在保护弱者利益,及时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第三者得到基本赔偿。无责赔偿情形下,不影响投保车辆第二年的保费。
至此,王某的疑虑迎刃而解。
(撰稿:刘怀芳 刘仁慧)
(来源:安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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