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赴榆林巡回审理张某某等八人盗窃、盗掘古墓葬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安铁法院院长王琪轩担任审判长,安铁检察院检察长周兴安出庭支持公诉。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庭审环节,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等进行了详细举证和全面质证,并充分听取了控辩意见,该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春日寂寂,碧峦翠嶂,位于榆林市绥德县的墓葬群却并不宁静。2021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盯上了沉睡地下的文物,试图通过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大发不义之财。在结伙成功后,8人于2021年3月—2022年3月间先后对8座战国—明代的古墓葬进行盗掘,盗得文物27余件。
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结伙分别多次非法盗掘具有科学、历史、艺术价值的古墓葬,暴力挖掘致使国家保护的古墓葬、古文化遗址遭到破坏,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公诉机关指控其中三名被告人还犯有盗窃罪。
本次庭审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被告人张某某等六名被告人在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远程提讯室,被告人郝某某等两名被告人在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接受审判。
该案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案情复杂。审理过程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详细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并就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院提醒:文物不仅仅是“物”,它是历史的见证,是珍贵的遗产,还是文化记忆的载体和民族感情的寄托,亲近和珍视文物,是了解民族历史、坚定信心更好走向未来的基础。文物作为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受法律保护,法律明确禁止盗掘古墓葬,盗墓者即使未盗掘到任何财物,也将受到法律制裁。安铁法院通过依法审判,对盗墓者依法定罪量刑,对文物古迹进行了有效保护,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盗墓行为的信心和决心。同时到案发地进行公开审理,也希望用这起案例警示广大群众,地下文物属于国家,发现后应及时上报文物部门,以便及时保护处理。不是所有的盗墓都能变成《盗墓笔记》,现实不是小说,盗墓不是儿戏,对文物遗迹切莫动歪心思,爱护守护才是应有之义。
普法时刻
随着盗墓系列小说的大火及盗墓题材影视作品的层出不穷,飞檐走壁、寻龙探穴的盗墓情节让观众直呼刺激,大叹过瘾,也有人跃跃欲试,想圆一回盗墓梦,结果如何?牵在“洛阳铲”这头的可不仅仅是“宝藏”,捆绑附赠的还有一套限量版“牢狱大餐”。我国《刑法》中盗墓属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撰稿:张合英)
(来源: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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