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安康中院民二庭收到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这是上诉人熊某与被上诉人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二审判决后熊某终于取回自己被扣的小汽车,特意前往法院向法官表示诚挚的感谢。
2016年7月,熊某因经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通过网络平台借款26万元,并与出借人、居间方某微贷公司签订了《微贷网借款协议书》,按照居间方要求以其所有的车辆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因网贷平台管理问题,熊某偿还借款本息至2019年6月2日之后再未还款。2019年10月19日,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以熊某逾期还款构成违约为由将其抵押车辆扣押至今。2020年8月14日,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熊某偿还借款本金237960.43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熊某偿还本金117664.09元,并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在熊某未能偿还上述款项时,公司有权就熊某抵押的车辆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熊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康中院,要求驳回上海某融资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并返还其超额偿还的款项。
二审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意识到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网络借贷纠纷,鉴于前期扣车问题,双方矛盾激烈,只有在理清账目的情况下才可能实质性化解纠纷,遂多次组织熊某与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逐笔核对账目,确定熊某实际还款金额。合议庭根据现有证据,最终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熊某实际还款金额已经超过其借款金额,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审结后,考虑到熊某的车辆还被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扣押,为实质性化解双方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经承办法官与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电话沟通,熊某与公司经过协商终于通过诉讼外的方式取回其被扣车辆。
(撰稿:马小松)
(来源:安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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