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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拾玩未燃尽烟花炸伤眼睛 户主被判赔偿10万余元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0 17:57

2021年2月家住紫阳县的张某母亲去世亲朋好友前往悼念时带来礼花和鞭炮张某遂安排人在其家门口公路上进行燃放负责燃放礼炮的人将残渣清扫到一起堆放在墙边。随后小军与同伴玩耍至堆放烟花鞭炮残渣处在残渣中翻找到几枚未燃尽的礼花弹小军将礼花弹插到路边泥地里用打火机点燃引线点燃后礼花弹当即爆炸导致小军右眼受伤。由于伤情严重小军先后被送往安康、西安等医院住院治疗最终右眼眼球被摘除经过鉴定小军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

小军父母认为紫阳县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明确事发区域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张某仍然违规燃放且对燃放垃圾未进行有效管理和处置导致小军捡拾鞭炮被炸伤应当对小军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于是将张某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小军各项经济损失32万余元。

紫阳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完成后小军在堆放的爆竹残渣中翻找到未燃尽的爆竹进行燃放导致受伤小军的损害后果与张某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具有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但张某作为燃放烟花鞭炮的组织者在处置已燃放的爆竹时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将燃放过的烟花爆竹堆放在路边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未完全尽到防止危险发生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军系未成年人此次受伤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减轻张某的责任故酌定张某对小军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2022年4月紫阳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小军各项损失费用10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22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燃放烟花爆竹是危险行为应当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对于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认识家长应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习惯提高未成年人安全意识不燃放烟花爆竹远离危险不要图一时之乐酿下祸患造成终身的遗憾。(唐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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