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家住紫阳县的张某母亲去世,亲朋好友前往悼念时带来礼花和鞭炮,张某遂安排人在其家门口公路上进行燃放,负责燃放礼炮的人将残渣清扫到一起堆放在墙边。随后小军与同伴玩耍至堆放烟花鞭炮残渣处,在残渣中翻找到几枚未燃尽的礼花弹,小军将礼花弹插到路边泥地里,用打火机点燃引线,点燃后礼花弹当即爆炸,导致小军右眼受伤。由于伤情严重,小军先后被送往安康、西安等医院住院治疗,最终右眼眼球被摘除,经过鉴定,小军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
小军父母认为,紫阳县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明确事发区域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张某仍然违规燃放,且对燃放垃圾未进行有效管理和处置,导致小军捡拾鞭炮被炸伤,应当对小军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于是将张某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小军各项经济损失32万余元。
紫阳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完成后,小军在堆放的爆竹残渣中翻找到未燃尽的爆竹进行燃放导致受伤,小军的损害后果与张某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具有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但张某作为燃放烟花鞭炮的组织者,在处置已燃放的爆竹时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将燃放过的烟花爆竹堆放在路边,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未完全尽到防止危险发生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军系未成年人,此次受伤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减轻张某的责任,故酌定张某对小军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2022年4月,紫阳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小军各项损失费用10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22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燃放烟花爆竹是危险行为,应当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对于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认识,家长应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习惯,提高未成年人安全意识,不燃放烟花爆竹,远离危险,不要图一时之乐酿下祸患,造成终身的遗憾。(唐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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