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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一小伙托舅舅网上理财,亏损6万算谁的?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2-08-26 16:33

安康岚皋一小伙袁某与紫阳县蒿坪镇张某系舅侄关系,2019年11月,张某通过朋友分享了解到名为“富皇基金”的投资软件,并经朋友介绍与指导开始投资盈利,欣喜之下发了朋友圈。袁某看到舅舅张某朋友圈后,央求舅舅将软件分享给他,随后袁某也开始投资打款,袁某将6万余元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张某后,张某直接将钱转给平台上家。后软件投资平台爆仓,所有投资者的钱都无法提现取出,因张某向袁某承诺过赚钱了归袁某所得,亏损了退还本金,现袁某委托张某帮其投资理财的款项全部亏光,要求张某按承诺予以退还本金6万余元,但张某拒不退还。无奈之下,袁某将张某诉至紫阳法院。

紫阳法院审理认为,委托理财的重要特征之一为受托人对资金及账户有自行决定权。本案中,“富皇基金”虽然是张某向袁某介绍,并通过微信指导袁某在网站注册账户,但注册完成后袁某对其投入的资金及收益实际控制,是否提现或加单都由袁某自行决定,袁某注册并入金后,平台操作等事宜都是袁某自行操作,整个入金获利的操作流程都已完全掌握了解,袁某也通过各种途径邀请人加入投资(发展代理)以获取更多的收益。可见,袁某向张某转款的目的,并不是将其资金交由张某管理,而是通过张某进行投资转账,且双方均认可不收取相关费用,故双方应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本案中的张某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应当承担退款责任,紫阳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撰稿:王节)

(来源:紫阳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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