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康市石泉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与镇村干部、驻村法律顾问共同调处了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也给周边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课。
张某是一名货车司机,在四里八乡以给村民们运输散货为生。2022年2月,张某受城关镇某村村民李某雇佣,给其运木材。当天早上7点左右,张某驾驶自卸低速货车抵达约定地点,李某在此早早等候,并雇佣了本村村民杨某和丁某负责装卸木料工作。由于装卸地点位于下坡路段,为避免车辆溜滑,张某便坐在驾驶室内刹车控制车辆,杨某和丁某在车厢内工作,将木料装进车厢并码放整齐,一切都在有序进行。可是到了9点左右的时候,张某不知何种原因突然下车,当张某行至车尾的时候,车辆开始向前滑行,并迅速坠入路外坎的沟内,导致车辆侧翻受损。
更为严重的是,车厢内的杨某和丁某均遭受到了伤害。经过救治和鉴定,丁某形成伤残,杨某为轻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当地交警部门报了案,经认定,张某虽然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其所驾驶的车辆的检验及保险均在有效期内,但其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应当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此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论,驻村法律顾问在了解详情后,多次与三方讲事实、摆道理、说法律,引导几方进行调解处理。2022年8月,在城关镇社治办和石泉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的组织下,由镇村干部、驻村法律顾问组成的调解组对此事展开了调解。
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法律顾问针对该案的法律关系及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法治宣传,并结合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提出了建议。经过充分考量和成本核算,最终几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各自按照比例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顾问说法
本案从表面看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实质上应该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因为从事实来说,张某、杨某、丁某均受雇于李某从事劳务工作,只是工种和环境有所不同,张某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致使第三人受伤,系侵权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十分明确,即个人之间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和自己损害的责任如何处理。其中《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本条规定,明确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明确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时双方责任的承担,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显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某作为雇主,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进行预防、提示和提醒,但事实上李某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李某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而雇员在劳务过程中,也应当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丁某和杨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有一定的车辆驾驶知识,在明知张某突然下车,车辆向前滑行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下车,也没有呼叫张某采取紧急措施,应当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撰稿:郭健 张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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