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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一男子受委托找人干活 委托人拒付劳动报酬该咋办?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2-06-07 16:23

村民周某是当地小有名气的建筑包工头,2021年5月,周某承建了当地某建设项目的消防、水电安装工程,由于工期比较紧,周某手下无人可用,于是便通过电话联系到比较熟悉的水电工杨某,协商由杨某召集多名民工进行上述工程项目。为了稳妥起见,不耽搁施工进度,周某和杨某签订了该工程项目《授权委托书》,约定由杨某召集16名民工进行上述消防、水电安装工作,杨某对务工出勤情况进行考核,工程结束后按照考勤表支付劳动报酬。施工几天后,周某认为杨某等用料不科学,存在浪费,便口头与杨某终止了施工委托,也就是口头告知终止了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可是,当杨某向周某提交了已施工的用工考勤表等相关劳动报酬结算凭证之后,却再也没有了下文。经杨某多次催促,周某表示,杨某提供的考勤只有汇总表,没有具体的工作日志,考勤不符合真实情况,无法确认具体务工天数,因此不同意按照杨某提出的方案和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一石激起千层浪,在杨某心中,是周某口头终止了委托即劳务合同,虽然未完工,但已干了几天活,周某就应该支付相应报酬,且自认并未在考勤表上弄虚作假。因为索要劳动报酬未果,无法支付召集民工的劳动报酬,杨某左思右想之下,决定用法律为自己讨回公道,于是通过手机登陆上中国法网,提交了自己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这起纠纷很快分配到石泉县司法局池河司法所进行办理,按照相关程序,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及镇村领导取得联系,并对双方身份信息、务工情况、报酬给付情况进行核实,掌握了纠纷产生的第一手资料,查证了双方纠纷产生的根源。原来,在包工头周某和李某签订《授权委托书》之后,周某认为杨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浪费材料的行为,遂解除了与杨某的委托书,并在结算时认为杨某提供的考勤情况不实,因此暂时对该笔劳动报酬不予支付,导致与杨某发生纠纷。

综合当事双方陈述和调查取证情况,池河司法所与当地镇村调委会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司法所工作人员释法说理下,周某的态度有所缓和,杨某也承认考勤确实有不实之处,考虑到诉讼成本、时间成本和感情成本,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握手言和。

调解员说法本案实质上是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当事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系委托合同,那么就要求合同签订双方均诚实守信,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受托人的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杨某作为受托人,和委托人周某约定了人员召集、数量、工资结算方式,十分清晰明了。后来周某发现杨某存在浪费材料问题终止了相关合同,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周某在终止合同后并未主张权利且未按照实际劳动量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导致矛盾扩大,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周某应当按照实际劳动量支付劳动所得,实际劳动报酬应当由周某负责支付。郭健 张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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