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安康市紫阳县城关镇的单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从千户小区前往城关镇小学帮朋友接孩子,行至某丁字路口时,与相向行驶的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
经紫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单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康市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单某的酒精血液浓度为135.15mg/100ml。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单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单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判决被告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对自己负责,让家人放心,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回家。(秦山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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