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在安康中院和汉滨区法院的共同努力下,两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签收了两级法院分别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案件得以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对两级法院通力配合、竭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做法给予高度评价。
侯某于2011年4月入职安康某公司从事监理员工作,2022年2月,双方因公司降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发生纠纷,向汉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同年4月11日,汉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两份裁决书,安康某公司不服分别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汉滨区法院。
4月25日,安康中院行政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阅卷后认为侯某在该公司任职十年有余,双方应当有一定的调解基础。承办法官立即联系了案件双方当事人和汉滨区法院关联案件的承办法官。
两名法官通过多次电话沟通和当庭调解,分别对某公司负责人、侯某进行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释法明理工作,一方面从时间、金钱、精力等诉讼成本角度帮助双方分析预期可能的诉讼结果,另一方面耐心劝解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对方的不易,希望公司克服市场经济不景气的现实情况,主动履行企业责任,善待员工,尽快解决该矛盾纠纷。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意见,该公司向侯某支付少发的工资3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000元,双方请求两级法院分别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这才有了文中开头一幕。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近年来,安康中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推行当庭履行制度,力求案结事了人和,用实际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承诺和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初心。(钱月娟)
主办:中共安康市委政法委员会
联系电话:0915-3287561 电子信箱:akzfw@163.com 备案编号:陕ICP备1101099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