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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在法庭上为拐卖妇女案作伪证被判刑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2-03-21 17:40

生活中许多人都比较热心,喜欢给别人帮忙,但有些忙能帮,有些忙不能帮,帮得不好,不但对别人没好处,还可能把自己“帮”进牢房。

华某平是一起拐卖妇女案件的被告人,1994年至1997年,华某平伙同唐某、李某(二人均已被判处死刑并执行)等人多次拐卖妇女。华某平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1998年7月24日被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后一直外逃,2019年9月6日归案。

后在华某平拐卖妇女罪一案刑事诉讼过程中,华某平的哥哥华某义、华某平的妻子陆某红联络被告人王某真、李某国、华某海、赵某成等人,请该四人出面为华某平作证,证实案发时华某平未在安康,不具有作案时间,该四人同意。

2020年5月,被告人华某义、王某真、李某国、华某海、赵某成五人分别出具一份虚假证明提交给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华某平拐卖妇女罪一案开庭时当庭作伪证,意图证明华某平在1994年案发期间一直在天津打工,不具备拐卖妇女犯罪的作案时间,导致司法机关后续开展大量侦查取证工作甄别五人证言真伪,造成司法资源大量浪费。2020年12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华某平实施的全部拐卖妇女犯罪事实,依法判决华某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中被告人华某义、陆某红、王某真、李某国、华某海、赵某成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华某义、陆某红、王某真、李某国、华某海、赵某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近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对该六人以伪证罪,判处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张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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