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官,我在看守所的十五天里,认真反思、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回家就去打窝种树,把我破坏的环境恢复过来”,刚从看守所出来的黄某某电话里对周法官说道。
黄某某建设木材加工厂期间私自在河道采砂,被旬阳水利局行政处罚。进入执行程序后,因黄某某长期举家外出,执行法官在黄某某居住地执行未果,经调查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黄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且拒不到庭,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某日黄某某突然来到法院,称因其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在银行无法贷款,要求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销。对于这个意外之喜,执行法官立即将黄某某控制起来,告知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为其分析利弊,明法析理,限时让黄某某凑钱交纳案件款,但黄某某无动于衷,始终不愿履行义务。随后黄某某因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被法院拘留15日罚款5000.00元。在司法拘留期间,执行法官多次提审黄某某对其教育引导,企业发展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破坏生态必受严惩,并多次与其家属联系沟通,但仍未执行到财产。拘留期届满后黄某某主动与周法官联系,表示经过法院的惩戒和教育,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违法错误行为,一定吸取教训及时缴纳罚款,当场履行了15000.00元,剩余部分在三个月内履行完毕,并找人提供担保。对其私自采砂,造成环境的破坏,一定痛改前非,希望通过回家种树修复其对环境造成的破坏还家乡一个绿水青山。
司法拘留是执行程序中一种严厉的强制制裁措施,具有强大的制裁作用。该案的办理,不仅维护了法律威严,还对被执行人起到了教育震慑的作用。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李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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