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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无儿戏 故作伪证进牢房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2-03-16 17:54

生活中许多人都比较热心,喜欢给别人帮忙,但有些忙能帮,有些忙不能帮,帮得不好,不但对别人没好处,还可能把自己帮进牢房。

华某平是一起拐卖妇女案件的被告人,1994年至1997年,华某伙同唐某、李某(二人均已执行死刑判决)等人多次拐卖妇女。华某平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1998年7月24日被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后一直外逃,2019年9月6日归案,后在华某平拐卖妇女罪一案刑事诉讼过程中,华某平的哥哥华某义、华某平的妻子陆某红联络被告人王某真、李某国、华某海、赵某成等人,请该四人出面为华某平作证,证实案发时华某平未在安康,不具有作案时间,该四人同意。2020年5月份,被告人华某义、王某真、李某国、华某海、赵某成五人分别出具一份虚假证明提交给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在华某平拐卖妇女一案开庭时当庭作伪证,意图证明华某平在1994年案发期间一直在天津打工,不具备拐卖妇女犯罪的作案时间,导致司法机关后续开展大量侦查取证工作甄别五人证言真伪,造成司法资源大量浪费。2020年12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华某平1994年实施的全部拐卖妇女犯罪事实,依法判决华某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华某义、陆某红、王某真、李某国、华某海、赵某成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华某义、陆某红、王某真、李某国、华某海、赵某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最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对该六人以伪证罪,判处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本案看起来几个被告人只是因为给自己亲人或朋友帮忙说了几句谎话就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面对威严的法律、神圣的法庭都敢撒谎,还有什么规则能被遵守?如果欺骗司法机关都不被追究,未来还有谁会遵守法律、诚实守信?更何况,本案中各被告人企图包庇的还是性质恶劣的拐卖妇女案件的被告人,如果其目的得逞,将会使真正的犯罪逃避了法律的严重,还会对司法公信、司法秩序、法律权威带来极大的损害。最终破坏了社会的基本规则和信用体系。因此,每位公民都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切勿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帮助他人隐匿罪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意孤行地触犯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张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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