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囊中羞涩的情况,为了方便,很多人都会选择民间借贷。与此同时,为了保障出借人的权益,往往会找一个熟人作担保,但是很多人却不知道,作担保人可是有风险的,一不小心还要落得替人还债的下场。
2014年6月,被告武某向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包矿投资,并约定利息按每月6000元计算,为担保该借款的偿还,武某好友李某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并就此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武某如约取得借款后,因投资矿场失败,无力偿还该笔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不清楚做担保人有什么后果,当时想着朋友一场,帮他担保一下应该不会有什么不利后果,没想到这一随意签名还把我给牵扯进去了……”李某茫然说道。最终,本案在执行阶段,因武某无偿还能力,担保人李某“吞下”了偿还该笔债务的恶果。
法院判决:被告武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其利息。武某不履行上述债务时,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被担保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情况下,担保人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所以千万不要碍于情面随意为他人提供担保。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前,要仔细考虑或全面调查被担保人的财产状况、还款能力及信誉等,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王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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