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王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认可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由被告人王某某赔偿矿产资源损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惩罚性赔偿金等费用共计508082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现调解书已生效。
2017年至2019年,王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开采许可的情况下,在金寨镇神仙洞景区山顶通过爆破作业等方式开采石料、加工碎石,共加工碎石量达3521m3,并以每方10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石子,攫取非法利益,经鉴定其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246470元。2021年1月,旬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审查起诉时,同步开展了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王某某非法采石造成大面积岩石裸露,破坏森林植被及地质环境,且开采的废石滚落形成崩塌隐患灾害,威胁当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年4月,该院经委托鉴定评估,开采区域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达118233元。
破坏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应当依法赔偿矿产资源损失并修复生态环境,而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确立了生态破坏惩罚性赔偿制度,那么能不能诉请生态破坏惩罚性赔偿?破坏生态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能否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是多少?诉请几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这些问题摆在检察官面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从不停留在简单地“诉出去了事”,更是通过鲜活的案例强化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的底线意识。经过多次研判分析,最终该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赔偿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鉴定费以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08082元。
庭上一分钟,庭下十年功。惩罚不是最终目的,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是为了一纸胜诉判决,更重要的是及时追赔修复资金,修复生态环境。通过办案检察官与被告人的多次释法说理以及扎扎实实的庭前准备,被告人王某某最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认可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交纳了全部赔偿款。
2022年1月13日,旬阳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与其所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又两个月,并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以调解程序结案,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庭确认。(胡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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