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陕县人民检察院经过社会调查和耐心帮教后,对一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挽救了涉罪未成年人,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020年11月,陈某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刚盗窃了价值1万余元的物品。该案移送宁陕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发现小刚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主动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为了教育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根据相关规定,承办检察官拟对小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为全面了解小刚的生活情况,8月19日,承办检察官前往小刚的居住地进行了社会调查,通过询问当地村民,了解到小刚从小品行善良,与邻里关系融洽,在村里口碑较好。承办检察官分析认为,小刚心智尚未成熟,法律意识淡薄,此次在社会闲散人员影响下,才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随后,承办检察官严肃批评了小刚的盗窃行为,对其进行了法治教育,同时与其母亲签订了帮教协议,希望小刚今后能够正视自身问题,充分认识其行为的危害性,积极转变心态,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小刚及其母亲表示,在此次帮教中既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也感受到了检察机关的关爱之情,一定引以为戒,珍惜机会,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最终,宁陕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经研究,对小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目前,小刚已在当地一家餐饮店打工。 (何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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