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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宣判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1-01-28 14:20

1月25日,宁陕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敲响了宁陕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槌”。

2009年赵某以孩子生病为由向杨某借款5万元,借款时双方只在借条上注明借款数额、借款人和借款时间。2015年赵某自愿向杨某支付利息5000元,2016年又向杨某支付利息3000元,此后赵某一直未向杨某偿还借款。后经杨某多次催要未果,杨某于2021年1月12日诉至宁陕法院,请求判决赵某偿还借款5万元并按照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宁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杨某主张赵某欠其5万元借款未偿还的事实,有杨某当庭提交赵某出具的借条为证,而赵某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其在电话中承认借款的事实和金额,对杨某的主张也无异议。因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已认定赵某应负相应的偿还民事责任。而对杨某主张的利息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因此,对杨某主张要求赵某按照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宁陕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应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5万元,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的审结标志着宁陕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迈入了实践民法典的新阶段。下一步,宁陕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民法典在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努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杨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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