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时想手机里一般都绑定有银行卡信息,失主丢失了手机肯定很着急,所以第一时间主动上交了。我是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党和政府给了我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一定不能让一直关心、帮助和教育我的人失望。”汉滨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姜某某说。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
2020年1月,姜某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执行地为汉滨区司法局大河司法所。在社区矫正期间,姜某某认罪服法,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非常后悔,下定决心要好好表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于是,姜某某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鼓励和帮助下积极改造,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并自谋职业在城区送外卖。
2020年6月17日14时32分许,姜某某在送外卖的路上捡到了一部手机。随后,他立即向汉滨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和大河司法所汇报了此事,并将手机交给了派出所。在组织集中教育学习时,汉滨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和大河司法所对姜某某拾金不昧的行为进行了口头表扬,并号召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向姜某某学习。姜某某受到表扬后充满了信心,工作和学习也更加积极。
2020年12月25日12时30分许,姜某某在送餐途中又捡到一部价值4000元的手机,并再次将手机送到派出所,委托值班民警寻找失主。同时,他向大河司法所汇报了事情经过。
对于姜某某半年之内两次拾金不昧的善举,大河司法所依法向派出所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就姜某某的善行义举及突出表现向汉滨区司法局申请社区矫正表扬。
汉滨区司法局审查后认为,姜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姜某某表扬一次。(来源:西部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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