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紫阳法院家事审判庭当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1月生育一女,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无奈之下分手,2019年1月,原、被告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自2020年1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800元,被告履行了2个月,由于探视孩子引起矛盾,被告拒绝支付后期抚养费,双方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按照调解协议来履行抚养费。
本是一起简单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双方都无争议,但是被告认为现在情势发生了变化,自己又重新组成了家庭孩子才六个月,加之疫情也不能外出打工挣钱,家庭经济困难,要求原告能予以让步,自己最多每月能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可是原告态度坚决,坚持要求按协议履行。针对这一争议焦点,庭审查明案情后,家事法官以拉家常的方式开始进行调解,语重心长的告诫当事人,孩子不是个人的私人物品,不管你们父母关系如何变化,你们都要承担其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责任,这是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听到这些话语黄某主动向原告释怀,袒露心声,并向原告的母亲当庭鞠躬致谢,感谢婆婆对孩子精心抚养和教育,希望婆婆能谅解其以往言语上的不当之处,自己今后经济好转了一定会给女儿添加抚养费,原告刘某看到黄某诚恳的态度,也愿意握手言和,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黄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并当庭支付一年。
至此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在家事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在两家握手言和的笑脸中,不仅解开了原、被告的心结,化解了双方的矛盾,而且还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了较好的环境,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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