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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司法局:外地民工半夜突发脑梗死 司法所及时介入依法化纠纷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1-01-08 15:15

近日,是石泉县司法局两河司法所、派出所、人社局联合调处下,一起因民工意外住院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得以顺利化解,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当地社会和谐稳定。

59岁的湖北籍民工李某受雇于石泉县某建材公司,2020年12月14日,李某在宿舍中被发现精神不振并伴有晕厥现象,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突发性脑梗死,经过全力抢救,目前尚在住院治疗。

12月20日,李某家属从湖北赶到石泉处理此事,当时提出90万元的赔偿要求,但某建材公司承包人王某认为李某是因自身疾病导致,公司不应该承担这笔费用。双方遂起争执,后李某家属到工地阻挡生产经营,王某报警。派出所出警后制止了李某家属的不当行为,司法所也随即赶到现场,展开法治宣传,并分别对双方做思想工作,事态得到进一步控制。随后双方约定于21日进行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得知,李某于2020年11月15日到公司上班,约定每月工资为15000元。李某家属认为李某发病是因为工作时间太长且经常晚上加班过度疲劳所致,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又认为工伤认定时间太长,自己的经济条件和李某治疗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因此要求公司先进行赔付,再保险公司赔付给公司。但王某却认为,自己已经替李某购买了保险,如果李某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更为妥当,自己先行赔付不可行。

那么,结合双方争议焦点,李某到底符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呢?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查阅了大量资料后,又邀请县人社局负责劳动仲裁的专业调解员介入调解,经过对照法律法规,认为李某的病情是脑梗死,发病时间是休息时间,不属于工伤保险赔付范围。

但李某家属依然坚持己见,要求王某赔付自己20万元。但王某认为公司没有过错,李某家属所提赔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自己可以出于人道主义最多补偿李某5万元。双方矛盾再次激化,李某家属更是爬进工地机械设备中,以阻工要挟王某。在劝解无效的情况下,派出所果断对李某家属采取了强制措施。

在司法所工作人员不断说理说法下,李某家属同意再次进行调解。经过司法所、派出所、人社局的共同努力下,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了工伤赔偿和职工患病的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一起因民工突发疾病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两河司法所指出,本案中李某在职工宿舍突发脑梗,确不属工伤,但李某应享受患病医疗期的待遇,企业发放医疗期工资。根据法律规定,患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补偿患病职工医疗补助费。出现纠纷应当合理合法索赔,不能通过阻挡企业合法经营来要挟,企业在赚钱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张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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