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月28日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窨井盖刑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其中,西安市灞桥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入选典型案例。
今年上半年,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了解到,辖区内主要路段机动车道窨井盖被盗多达40余个,遂派员前往辖区派出所查询报案记录、了解情况,详细查看现场,发现公安机关对此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要求对此类案件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侦查。
8月27日凌晨4时许,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灞桥区城市快速干道有人盗窃下水道设施。民警到达现场后抓获犯罪嫌疑人高某民。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民以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侦查,8月28日将高某民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高某民被依法逮捕。
10月12日,公安机关以高某民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向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于10月16日提起公诉,高某民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11月9日,灞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被告人高某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加强涉窨井盖案件的立案监督,是有效贯彻落实“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一环。陕西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当地公安机关对于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通过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诉,确保了不枉不纵的司法办案效果。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详细的取证意见,从源头上把关案件质量。检察机关还依法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快捕快诉。法院及时审理并当庭宣判,采纳了量刑建议,办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记者 杨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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