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岚皋县检察院不断强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全力配合公安机关重拳打击恶势力犯罪,严格落实会商机制,以“零容忍”态度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强化协作,凝聚打击合力
该院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与公安机关联合印发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制度》,牵头制定了《岚皋县政法机关办理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协同会商机制》,对涉恶案件做到100%介入。同时整合内部资源,配齐配强办案力量,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两名员额检察官为成员的办案组,第一时间指派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员额检察官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开展调查取证,提高案件质量,做到参与不干预、指导不包办,监督与支持并重,严格把握案件证据标准,夯实证据链条,确保检察机关随时跟进案件侦办动态,使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确保涉黑涉恶案件办理质效。
二、提前介入,引导精准侦查
在办理童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寻衅滋事涉恶案中,因该案时间跨度长、物证灭失、被害人惧怕作证、犯罪嫌疑人又拒不交代,取证难度大,公安机关立案后,该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立即介入,就案情与公安机关会商研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该院围绕恶势力犯罪构成要件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意见书》,多次到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移送起诉后,针对该案的人员组织、财产状况、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先后三次向公安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最终查明童某某自2010年至2018年期间纠集李某某、黄某某等人,多次在岚皋县城内持械行凶、逞强耍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犯罪事实,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后认定三人为恶势力。依法向岚皋县法院提起公诉,两级法院最终认定三人恶势力,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
三、拓展思路,深挖“保护伞”
“打伞破网”是扫黑除恶的必然要求,该院在提前介入注重对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的深挖彻查,坚持“打伞”与“除恶”同步推进。如:在提前介入陈某某、魏某某等人强迫交易案时,承办检察官发现其他运沙船常年受紫阳县海事局行政处罚,而陈、魏从未受过该局处罚。紫阳县海事局局长唐某某曾被魏某某打伤,导致左眼失明,公安机关多次要求唐某某作伤情鉴定,但均遭到唐某某搪塞婉拒,针对这一系列违反常理的现象,该院向公安机关提出“双线作战”侦查思路,一方面收集唐某某为陈某某、魏某某夫妇强迫交易充当“保护伞”的证据;另一方面将唐某某违纪违法可疑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开展调查,责令其作伤情鉴定。唐某某在纪委监委和公安机关的双重压力下,配合公安机关做了伤情、伤残鉴定。陈某某得知丈夫魏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败露,与唐某某反目,便如实交待了其与唐某某的情人关系,唐某某入股其沙船经营的事实。唐某某担当陈、魏夫妇二人“保护伞”的身份彻底浮出水面,最终查明:该唐利用职务和职务影响力,以行政处罚手段替陈某某打压竞争对手,迫使其他运沙船主动退出岚皋西部沙石料市场;以打电话和面谈方式要求采沙场在沙价和方量上给予优惠和照顾,为陈某某、魏某某长期独霸经营起到了巨大帮助和推动作用。至此,一举破获了全市首例“保护伞”案件。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院始终将“法治”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以高质效的斗争战果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共受理批捕涉恶犯罪案件3件6人,批准逮捕3件6人,受理审查起诉涉恶犯罪案件4件11人,认定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3件6人,起诉恶势力团伙案件2件6人(含“保护伞”1人),两级法院已判决认定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2件6人(含“保护伞”1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至5万元。(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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