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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检察院:检察监督护航民企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0-12-23 09:01

近日,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一起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周某新系陕西某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4月,周某新以陕西某投资管理公司名义与旬阳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部分商铺出售给陕西某投资管理公司。合同签订后,周某新即向该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110万元。为尽快销售所购商铺,周某新又与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签订商业委托合同,约定由后者对该商铺包装销售,该管理咨询公司陆续出售商铺26间,共收取购房款600余万元,周某新在支付商铺前期销售费用后,将所剩的400余万元房屋销售款支付给旬阳某房地产公司。2014年7月,该房地产公司用其已出售给周某新的商铺作抵押,向旬阳某商贸公司借款2000万元,因该房地产公司无力还款,抵押的商铺被予以查封,裁定抵偿给旬阳某商贸公司,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该抵押借款、查封和抵偿行为, 致使周某新委托的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与购房者所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2017年9月,旬阳县公安局接到报案,遂以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

 检察监督

2019年4月,旬阳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发现该案属民事合同纠纷,建议县公安局引导购房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并适时撤案,后县法院又陆续对该系列案件受理并审判。近日,该起涉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已撤案。

近年来,旬阳县检察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通过出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9条意见》,举办“检察护航民营企业发展”开放日,开展“走访百家民营企业”专项活动等方式,依法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张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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