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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法院:逾期举证+虚假陈述=罚款10000元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0-12-18 16:43

12月中旬,平利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在审理起合同纠纷案件中,针对原告陈某逾期举证和假陈述的行为决定罚款10000元,并将涉嫌虚假诉讼的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陈某在2010年曾向陈大某汇款30万元、向王某汇款10余万元(陈大某和王某系合伙人),用以作为其合伙人和王某转包投资石英石矿的费用,陈大某遂向陈某出具了收条一张,清楚载明收到的款项为转矿款。后因为种种原因王某返还了陈某20万元。2017年,陈某无视该笔费用为转包费用及风险押金的情况下,以向陈大某的汇款属于借款为由向平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其在庭审中多次虚假陈述,造成一审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后经二审改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2020年,陈某以该40万元属于合同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陈大某和王某返20万元以及违约金等。为了证明费用为转矿款,陈某终于拿出了2010年陈大某给出具的收条。并且在本次合同纠纷诉讼中,陈某无视法律规定,申请延期举证以证据不足撤诉撤诉当天又申请撤回撤诉,几经反复,浪费司法资源。鉴于原告种种不合理行为,平利法院重新给其指定了举证期,举证期截止到2020年10月9日,但是在2020年11月初开庭当天,原告逾期拿出未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而且该证据还是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鉴于原告无视法律规定罔顾事实假陈述的行为,平利法院决定对其进行10000元的罚款,并将涉嫌虚假诉讼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正义的核心是证据,证据能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也能证明案件的基本法律关系。如同本案,陈某和陈大某实际上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陈某在2017年民间借贷纠纷中不将关键证据出示,假陈述,造成人民法院为了查明事实多次开庭、去外地调查,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李轩 王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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