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中旬,平利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针对原告陈某逾期举证和虚假陈述的行为决定罚款10000元,并将涉嫌虚假诉讼的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陈某在2010年曾向陈大某汇款30万元、向王某汇款10余万元(陈大某和王某系合伙人),用以作为其合伙人和王某转包投资石英石矿的费用,陈大某遂向陈某出具了收条一张,清楚载明收到的款项为转矿款。后因为种种原因王某返还了陈某20万元。2017年,陈某无视该笔费用为转包费用及风险押金的情况下,以向陈大某的汇款属于借款为由向平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其在庭审中多次虚假陈述,造成一审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后经二审改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2020年,陈某以该40万元属于合同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陈大某和王某返还20万元以及违约金等。为了证明费用为转矿款,陈某终于拿出了2010年陈大某给其出具的收条。并且在本次合同纠纷诉讼中,陈某无视法律规定,申请延期举证、以证据不足撤诉、撤诉当天又申请撤回撤诉,几经反复,浪费司法资源。鉴于原告种种不合理行为,平利法院重新给其指定了举证期,举证期截止到2020年10月9日,但是在2020年11月初开庭当天,原告逾期拿出未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而且该证据还是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鉴于原告无视法律规定,罔顾事实、虚假陈述的行为,平利法院决定对其进行10000元的罚款,并将涉嫌虚假诉讼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正义的核心是证据,证据能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也能证明案件的基本法律关系。如同本案,陈某和陈大某实际上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陈某在2017年民间借贷纠纷中不将关键证据出示,虚假陈述,造成人民法院为了查明事实多次开庭、去外地调查,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李轩 王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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